解除无(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根本区别

   2011-05-25 104
新华法律福州12月31日专电(记者沈汝发)劳动合同分为三种:一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度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谈虎色变”,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及福建省总工会的专家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铁饭碗”,解除它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根本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因此采取“置换”“买断”等方式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问题,来规避《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

    专家认为,用人单位采用“置换”“买断”等方式,达到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曲解、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

    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纠正了目前劳动关系的不合理现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常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常做法相一致。这既有利于劳动者稳定职业,熟练掌握技能,也有利于培养职工对用人单位的忠诚度,增强用人单位的凝聚力,减少用人单位频繁换人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必要“谈虎色变”。

    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违规操作可能得不偿失。专家提醒,按照现行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强迫职工辞职,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裁决予以撤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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