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也有保障

   2011-05-25 48
新华网福州12月31日专电(记者沈汝发)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招用劳动者、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等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也被纳入保障范围。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总工会的专家表示,随着社会发展和客观情况变化,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要求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据专家介绍,一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法律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法律、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说,除法律和参照法律法管理的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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