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11-05-25 71
新华网福州1月1日电(记者郑良)2007年12月29日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六类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这六类争议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保险费、保险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保险、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福州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站长、福州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翁齐斌说,双方协商和解、专门调解机构组织调解、仲裁、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手段。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劳动者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保险有特别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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