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07劳动法下职场七大恶意用工

   2011-05-25 56
2007年,《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先后颁布引起了全社会对用工、就业等劳动行为的关注,企业为回避即将实施的新法而不签合同、逃缴社保费等各种恶意用工行为也是层出不穷。昨天,市劳动监察支队根据2007年投诉、举报、咨询电话以及处理的案件的统计总结出了用人单位的7大恶意用工行为,并借本报进行独家披露。劳动部门表示,新法实施前扬城少数企业企图钻空子“垂死挣扎”,但明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这些行为将成历史。

    社保费当工资发,逃缴社保费

    ■案例回放:扬州私营布艺商店一共雇佣了10余人,员工反映老板同意签合同,但不愿意替他们缴纳社保费。而老板在签订劳动合时声称企业缴纳的社保费就算在工资里面,让员工自己缴纳社保费。结果,员工们只能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保费,一个月要缴纳390元,而企业发给他们的社保费每月才150元。

    ■法律规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社保的缴费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缴费单位和其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对于为依法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保费的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征缴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劳动合同法》中进一步明确了社保中企业的行为。

    ■处理结果:市劳动监察支队采用双挂号信方式,要求该企业在收到《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未开户的开户,少缴、漏缴的都要补全。其中某企业因为未足额参保,且不按法规整改,市劳动监察支队做出了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案例回放:市劳动监察支队对市区各家企业进行拉网式的检查,发现扬州市某保险制造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最低,近100名员工只有10多份劳动合同。据了解企业不签订合同,直接造成的影响就是不缴社会保险;一旦对劳动者不满随便找个借口就把职工给辞退了;同时,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又以无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侵犯了劳动者权益。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据介绍,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的企业有相当一批是私营密集型企业。对于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部门寄发整改书,要求补签劳动合同,今年某企业一次性补签了300份劳动合同,创历史新高。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合同期满未续签而使用,拒不整改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拒绝执行改正指令书给予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随意安排员工加班

    ■案例回放:“单位为了赶工作任务要求工人加班,有时候工人们已连续工作接近24小时了。”9月以来是外贸加工企业的旺季,扬州近郊的某服装制造厂老板争取了一批订单,但交货时间非常紧,厂领导要求员工加班。据调查发现,一个月中该企业职工每天加班,周六全天上班,员工多次交涉要加班费,厂领导以综合工作时间制为理由驳回。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综合工作时间制是工作性质特殊,采用以周 、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必须到劳动部门备案。按照规定,综合计时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应不超过167.4个小时。即便是在旺季,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可以超出8小时,但平均每月延时应与标准计时制一样,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员工平均每月工作时间超出167.4个小时,同样算作加班。

    ■处理结果:经劳动监察部门检查,该服装制造厂确有超时加班的行为,即便是综合计时的企业每月加班也不得超过36小时。按照规定,劳动监察部门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要求立即整改,并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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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情比商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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