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和谐劳资关系才是立法目的

   2011-05-25 54
常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

    “我送给企业8个字:成于转型,毁于规避”

    记者:最近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研讨班”、“培训班”,专门教授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法》。

    常凯:很多所谓的“研讨班”、“培训班”,招徕听众的主题词就是“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法》”。我们可以稍微换一个角度,看看“规避”的提法能不能成立。假如我们颁大学新的《刑法》,是不是也能办一个规避新《刑法》的培训班呢?不可能!

    不少人现在还认为,“规避《劳动合同法》”是正常的。这反映出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制观念和法制大学建设太薄弱了。

    记者:您认为,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应该是一个什么态度?

    常凯:社会上有这样一种认识:企业都反对《劳动合同法》。这不符合事实。事实上,有不少企业家跟我反映:为什么非要把我们看成是要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呢?我们认为这个大学对我们没有问题,因为我们现在做得比它还好。

    但也有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上,恐怕是有差距的。

    《劳动合同法》不是一手保护劳动者,一手限制企业。它的目的,不是直接地或者简单地保护劳动者,而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所以,《劳动合同法》最重要的社会作用应是促进劳资双赢。

    记者:如果有企业就《劳动合同法》找您咨询,您会给出什么建议?

    常凯:我送给他们8个字:成于转型,毁于规避。

    记者:如何转型呢?

    常凯:基本的就是,要从以往的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企业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逐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所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仅仅影响到企业的用工制度,它对今后长远的大学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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