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聚乙烯零售购物袋反倾销案分析

   2011-05-26 108

一、案情简介

  2003年6月20日,美国聚乙烯零售北京袋包装委员会代表美国国内产业分别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诉,要求美国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聚乙烯零售北京袋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2年10月1日~2003年3月31日。涉案产品主要包括超市免费向消费者提供的聚乙烯零售北京袋、T恤包装袋、杂物袋等。涉案产品的海关编号为3923100.90。

  2004年7月10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决定受理此案,并于7月14日向各当事方发放信函,征求对被调查产品涵盖范围的意见。同时,商务部还向所有被列在申诉材料名单上的生产厂家和出口商发出了迷你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在调查期内对美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重量和金额,以确定此次调查所涉及的厂家数量。在迷你调查问卷提交的截止期内,共有39家中国涉案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相关的资料,申报了其在调查期内对美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信息。而其他中国企业有的即使收到了美国商务部的调查问卷也没做任何回应。

  2003年8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初步裁决,确认“有合理迹象表明美国的相关国内产业受到了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聚乙烯零售购物袋产品进口的实质性损害”。随后,《美国联邦政府公报》公布了该肯定性初步裁决。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产业损害初裁的当日,美国商务部公布深圳恒隆塑料生产有限公司、士力聚乙烯塑胶企业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被确定为本次调查的强制调查企业,并向强制调查企业和其他非强制调查企业发放了所有的反倾销调查问卷。在美国商务部确定的问卷提交截止日内,除台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作回应外,其他8家强制调查企业和包括北京联边塑胶印刷有限公司、北京中桥塑料袋加工厂等在内的19家非强制调查企业都作了回应。随后,美国商务部又向剩下的8家强制调查企业发放了补充问卷,除Senetex之外的7家企业都作出了正式的回应。2003年12月3日,Senetex正式致函美国商务部表示不再参加此次调查。至此美国商务部原来确定的9家强制调查企业仅剩下了7家。

  2003年10月6日,美国商务部要求各当事方就生产要素价格和替代国选择发表意见。10月16日,美国申诉方申请要求将美国商务部的初裁时间延后50天,这一申请也得到了被诉方深圳恒隆、上海高宝、中山来利等公司的支持。于是美国商务部决定将作出初裁的时间延后50天。

  2004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聚乙烯零售购物袋作出倾销初裁,认定中国深圳恒隆公司的倾销幅度为0.12%,其他强制调查企业的倾销幅度从4.45%到57.09%不等,非强制调查的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2.71%,没有参加应诉的其他中国企业适用的倾销幅度为80.52%。裁决作出后,美国申诉方对裁决结果提出异议。美国商务部在2004年2月20日经过审查申诉方的异议,对该初步裁决又作出了补充裁决,相应的涉案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作了调整:深圳恒隆的0.12%和所有其他未应诉的中国企业的80.52%倾销幅度维持不变,中山来利公司的倾销幅度由原来的9.01%升至18.56%,相应的平均倾销幅度也由原来的12.71%升至18.43%。

  2004年3月,美国商务部官员到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深入几家强制调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2004年6月18日,美国商务部在《美国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聚乙烯零售购物袋反倾销案件的终裁结果。在终裁中,对原来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进行了大幅调整,认定中国深圳恒隆公司的倾销幅度为0.20%,其他强制调查企业的倾销幅度从2.29%到41.21%不等,非强制调查的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3.06%,没有参加应诉的其他中国企业适用的倾销幅度为77.33%。平均税率由原来的12.71%跃至23.06%,几乎翻了一倍,未应诉的企业税率反倒从80.52%降至77.33%。另外,美国商务部认定的马来西亚的国内企业适用的倾销幅度为0.9l%至101.74%,泰国为0.62%~122.88%。

  2004年7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等3国的聚乙烯零售购物袋作出产业损害的终裁。终裁认定,上述3国以低于正常价格出口至美国市场的涉案产品对其国内相关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2004年8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裁决结果,随后美国商务部下达了针对上述3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令,并提交美国海关予以执行。

  $分页符$二、裁决要点

  (一)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确定

  2004年4月7日,美国1家聚乙烯零售塑料袋进口商Duralok公司向商务部提交意见,认为应该将把手袋划为被调查产品之外,因为这种袋子没有手柄,只有一个直径为1.5英寸的悬挂孔,而且通常用于商务宣传而非零售用途。Duralok公司还提交了美国海关将此种产品视为被调查产品并加征通关保证金的清关文件。此后,2004年4月26日,PDI Saneck公司,MHI公司,Elkay公司和Crestpoly公司等美国的其他进口商也纷纷表达意见,要求美国商务部向美国海关提供明确的被调查产品的范围,以确保非调查产品顺利通关。

  一天之后,这些美国进口商与中国的包括上海高宝公司、中山来利公司、深圳恒隆公司等在内的生产厂家一起在一份案情摘要中又一次重申,这类没有手柄、仅有悬挂孔的用于商务宣传的把手袋共涉及17种,依据美国申诉方所界定的、并经美国商务部所采纳的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规定,应该全部排斥在调查产品范围之外。原因是这些袋子与被调查产品不同,它们没有手柄,而且也没法进行密封,更没法向到商场进行购物的消费者免费赠送,供他们提商品回家。

  美国进口商及中国应诉方将这17种把手袋进一步又分成两大类:其中的15种(具体包括新闻袋、把手式新闻袋、自动弹开式熟食袋、面包袋、生产袋、速冻食品袋、配料包装袋、热食包装袋、禽肉包装袋、小口袋、简易冰袋、轻装垃圾袋、晕机袋、枕袋及伞袋)统称为非手柄袋,余下的2种(单拉绳冰袋,双拉绳冰袋)统称为非零售用途的手袋。在提交意见的同时,进口商还向商务部提供了大量的袋子类型的相关图片和所有这些类型袋子的样品描述。总体而言,这些把手袋属于无手柄袋,并且均配有钻孔或者挂洞,或者在袋子里有纸板或塑料支架。应该讲,这些钻孔或支架并不是袋子的组成部分,它们是为了使袋子能被放置或依附于另一件物体上。至于拉绳袋,袋子的拉绳并非作手柄用,而是为了将冰密封于袋子中,或用于密封袋口和固定物品,或者是为了固定松动的部件。

  针对美国进口商和中国应诉方的意见,美国申诉方称,美国进口商及中国应诉方以上对于袋子种类的划分是不能成立的。他们指出,如果商务部接受上述17种类型的袋子属于非调查产品的意见,商务部将会给美国的反倾销令执行造成混乱,后果将是十分危险的。申诉方认为,进口商及应诉方没有提供这17种袋子类别的物理特性,而只是在其使用上大做文章。这些袋子多用于非零售领域的属性并不能意味着这些袋子就应被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根据申诉方提供的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界定,聚乙烯零售塑料袋主要是用于超市免费向消费者派发包装零售物品,但这并不表明不可以有其他的用途。同样道理,袋子有没有手柄也不能决定他们是否应被划分在调查范围之外,因为有时其中某些类型的袋子还是有手柄的,比如生产包装袋,而且拉绳袋的拉绳本身就是手柄。申诉方对于美国海关将把手新闻袋及挂口袋也列人被调查产品给进口商和应诉方造成的忧虑表示理解,因此同意商务部对此进行专门的限定。但是,除此之外,申诉方建议商务部在终裁时对与被调查的范围不要进行任何的变更。

  美国商务部认为:在审查当事方对于修改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意见时,既不能根据特殊用语规定划分调查对象袋的类型,也不能通过任何提议性的修改划分调查对象类型袋的范畴。根据袋子的具体使用方式确认其是否属于被调查产品这对美国海关有效地执行反倾销命令是没有帮助的,因为这种方式不太可行,而且容易给具体的执行者留下后遗症。尽管进口商及应诉方已经提供了这17种袋子的物理特性的相关资料,但对于这种后遗症的顾虑还是相当大的。目前,进口商及应诉方担心,因为被调查产品主要界定在“非封口袋和手柄袋(包括拉绳袋)”的范畴,对于上述15种无手柄袋,挂洞袋或拉绳袋,美国海关也许会误以为这些有挂洞和便于挂附于其他物体的类型的袋子是属于有手柄类型的,其结果是,反倾销调查的范围也扩大到这些类型袋子上,这种忧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只有到那时,进口商才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对于某种具体袋子是否应该适用反倾销令进行单独的认定。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显示美国海关已经对这15种无手柄类型袋子加征了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因此商务部现在没有理由使无手柄袋成为调查范围以外的产品,修改调查产品范围的提议因此也不能够被采纳。进口商Duralok公司提交的海关清关文件表明,美国海关对把手袋加征保证金是基于固定式挂洞袋与固定手柄袋属同类型商品的判断。Duralok公司指出这种袋子上的挂洞直径只有1.5英寸。从逻辑上讲,可以说生产商本意上并不是将这种小挂洞作为手柄使用,但仅仅为了区分这一小挂洞和手柄,还不足以使商务部对美国海关做出具体说明,以修改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综上,任何对挂洞袋明文规定的规范性用语或者指示性规则都将给商务部日后的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务部决定不把有挂洞的把手袋排除在被调查产品的范围之外。但是,任何利害关系方如果在美国海关具体适用反倾销命令通关时,向商务部提出某种袋子应该排除在被调查产品之外的请求,商务部会及时予以审查决定。同理,针对单拉绳冰袋与双拉绳冰袋拉绳的抗辩理由,商务部认为这一提法也是基于袋子的特殊模式而划分的,因此也并不能构成让商务部变更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理由。

  $分页符$(二)替代财务比率

  申诉者提出,商务部应该根据以下公司的财务报表计算它们日常固定开支费用(以下简称FOH)、销售、总务管理费用(以下简称SG&A),以及利润的替代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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