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包装物”账户下设“库存未用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出租包装物”、“出借包装物”和“包装物摊销”等五个明细账户。鉴于包装物发出核算内容较为复杂,本文拟对包装物发出的核算作一全面的阐述。
生产领用
生产过程中领用包装物的核算应视同生产过程中领用原材料的核算。
【例1】3 月29 日,企业基本车间生产甲产品领用库存未用包装物10000 件,单位成本10元,共计100000 元。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甲产品100000
贷: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100000
销售领用不单独计价
销售过程中领用不单独计价包装物的核算应视同销售过程中领用原材料的核算。因此,实际工作中,企业应将销售过程中领用的不单独计价包装物按照一次转销法直接计入“营业费用”账户。
【例2】3 月31 日,企业销售乙产品时,随同产品领用不单独计价包装物一批,总成本8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8000
贷: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8000
销售领用单独计价
销售过程中领用单独计价包装物的核算应视同出售原材料的核算。因此,销售过程中领用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出售包装物增值税税率与其所包装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一致,计算交纳的增值税与产品交纳的增值税一并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成本按一次转销法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
【例3】3 月31 日,企业销售甲产品时,随同产品销售包装物一批。甲产品价款200000 元,增值税税率为17%。包装物售价10000 元,总成本8000 元。收支票一张存入银行。会计分录为:
1.出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245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其他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700
2.月末,按一次转销法结转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8000
贷: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8000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领用包装物不论是否单独计价,都有可能对出售的包装物加收押金。若企业收到退回包装物比照购买新包装物进行账务处理,若客户不退回包装物,则没收押金,扣除增值税和其他价内税后的净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
【例4】接【例2】,3 月31 日,企业销售乙产品时,加收包装物押金11700 元。乙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按约定退回时间,客户没有退回包装物,于次月20 日,没收加收押金。会计分录为:
1.预收押金: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11700
2.4 月20 日,没收加收押金:
应交增值税=11700/(1+17%)×17%=1700(元)
应交消费税=11700/(1+17%)×10%=1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11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应交消费税1000
其他业务收入——没收包装物押金10000
出借包装物
企业出借包装物成本的摊销与销售过程中领用不单独计价包装物费用的发生一样,计入“营业费用”账户。为使包装物核算物流与价值流一致,企业最好选择五五摊销法核算包装物成本的摊销。另外,出借包装物不能按期退回时,其押金应予以没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
【例5】3 月31 日,企业销售丙产品时,随同产品出借包装物一批。丙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包装物1000 件,单位成本8 元,总成本8000 元。收押金11700 元,存入银行。4 月20 日,包装物按期退回500 件,其余500 件逾期未退,按规定没收押金。会计分录为:
1.3 月31 日,出借包装物:
借:包装物——出借包装物8000
贷: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8000
同时,摊销50%成本:
借:营业费用4000
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4000
2.收押金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11700
3.4 月20 日退回包装物500 件:
借: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4000
贷:包装物——出借包装物4000
同时,退回500 件包装物的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5850
贷:银行存款5850
4.没收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并摊销成本: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585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摊销成本:
借:营业费用2000
包装物——包装物摊销2000
贷:包装物——出借包装物4000
出租包装物
企业出租包装物成本的摊销与销售过程中领用单独计价包装物费用的发生一样,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按照配比原则,因出租包装物取得的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另外,出租包装物不能按期退回时,与出借包装物一样,其押金应予以没收,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净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因没收包装物押金交纳的价内税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帐户。
【例6】3 月1 日,企业销售丁产品时,随同产品出租包装物1000 件。丁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包装物单位成本8 元,总成本8000 元。收押金11700 元,一个月租金468 元,交存入银行。4 月2 日,包装物按期退回500 件,其余500 件逾期未退,按规定没收押金。会计分录为:
1.3 月1 日,出租包装物:
借:包装物——出租包装物8000
贷: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8000
同时,摊销50%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4000
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4000
2.收押金及租金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12168
贷: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11700
其他业务收入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
3.4 月2 日退回包装物500 件:
借: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40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4000
同时,退回500 件包装物的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5850
贷:银行存款5850
4.没收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并摊销成本: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585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结转应交消费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500
摊销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2000
包装物——包装物摊销20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4000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如果采用一次摊销法结转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包装物退回时,企业只能在备查簿中反映退回包装物,就会出现账实不符现象。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核算出租出借包装物时,应采用五五摊销法核算。
转载自:财会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