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主管当局批准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机构的注册标记;
(c) 定期检查和试验的日期、年份(两位数)、月份(两位数),以“/”分开。也可使用四位数表示年份。
上述标记应按要求的顺序依次出现。
6.2.2.8 不可再充装的联合国压力贮器的标记
不可再充装的联合国压力贮器必须清楚、易读地标上核证标记和气体或压力贮器特有的标记。
这些标记必须耐久地标在(例如型版喷刷、打印、雕刻或蚀刻)压力贮器上。除了型版喷刷的情况外,标记必须标在压力贮器的肩部、顶端或颈部上或标在永久固定在压力贮器上的部件(例如焊接的颈圈)。除“UN”标志和“不得再充装”标志外,标记的最小尺寸,对于直径大于或等于140 毫米的压力贮器必须为5 毫米,对于直径小于140 毫米的压力贮器必须为2.5 毫米。“UN”标志的最小尺寸,对于直径大于或等于140 毫米的压力贮器必须为10 毫米,对于直径小于140 毫米的压力贮器必须为5 毫米。“不得再充装”标志的最小尺寸必须为5 毫米。
6.2.2.8.1 必须使用6.2.2.6.1 至6.2.2.6.3 所列的标记,但(g)、(h)和(m)除外。序列号码(o)可用批次号码取代。此外,“不得再充装”等字必须用至少5 毫米高的文字写出。
6.2.2.8.2 必须适用6.2.2.6.4 的要求。
注:不可再充装压力贮器可因其尺寸而以标签取代这一标记。
6.2.2.8.3 允许作其他标记,但这些标记必须作在侧壁以外的低应力区,并且其大小和深度不得造成有害的应力集中。这类标记不得与规定的标记冲突。
6.2.3. 对非联合国压力贮器的要求
6.2.3.1 未按照6.2.2 的要求设计、制造、检查、试验和批准的压力贮器必须按照主管当局承认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6.2.1 的一般要求设计、制造、检查、试验和批准。
6.2.3.2 根据本节的规定设计、制造、检查、试验和批准的压力贮器不得标上联合国容器符号。
6.2.3.3 金属气瓶、气筒、压力桶和气瓶捆包的制造方式必须使其具有如下的最小爆裂比(爆裂压力除以试验压力):
可再充装压力贮器为1.50,
不可再充装压力贮器为2.00
6.2.3.4 必须按照使用国主管当局的要求作标记。
6.2.4 对喷雾器和小型气体贮器(蓄气筒)的要求
6.2.4.1 每个贮器必须经受在热水槽中进行的试验;热水槽的温度和试验的时ªÄÿé àqª间必须能使内压达到55℃ (50℃,如果在50℃时液相不超过贮器容量的95%)时会达到的内压。如果内装物对热敏感或者贮器是用在这个试验温度下会变软的塑料做的,水槽的温度必须设定在20℃到30℃之间,不过另外必须在2,000 个贮器中挑选一个进行较高温度的试验。
6.2.4.2 贮器不得发生泄漏或永久变形,不过塑料贮器可以因变软而变形,但不得泄漏。
第 6.3 章
6.2 项物质容器的制造和试验要求
6.3.1 概 述
6.3.1.1 符合本节和6.3.2 要求的容器,必须作如下标记:
(a) 联合国容器符号;
(b) 6.1.2 中要求的表示容器种类的编码;
(c) 粗体字的6.2 项;
(d) 容器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
(e) 批准标记分配的国家,以在国际间通行的机动车所用的识别符号表示;
(f) 制造厂的名称或主管当局规定的其他容器标志;
(g) 符合6.3.2.9 要求的容器,在紧接着上文(b)中要求的标记之后加入“U”字母。
按照(a)至(g)施加的每个标记组成部分必须用诸如斜线或空格清楚地隔开以便容易辨认。
6.3.1.2 标记举例:
根据6.3.1.1(a)、(b)、(c)和(d)
根据6.3.1.1(e)、(f)
6.3.1.3 容器制造商及随后的经销商必须提供有关应遵守程序的资料,并说明封闭装置(包括垫圈)的类型和尺寸以及为确保提交运输的包件能够通过本章规定的适用性能试验所需的任何其他部件。
6.3.2 容器的试验要求
6.3.2.1 除了装载活动物和生物体的容器外,每个容器的样品必须准备作6.3.2.2 所述的试验,然后经受6.3.2.4 至6.3.2.6 中的试验。如果容器的性质使其有必要,则准许进行同等的准备和试验,但同等的准备和试验须能证明至少具有相同的效果。
6.3.2.2 每个容器的样品必须作象供运输一样的准备,但液态或固态感染性物质必须以水代替,如规定运输温度为 −18℃时则以水/防冻剂代替。每个主贮器必须装至其容量的98%。
6.3.2.3 所需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