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器、中型集装箱及便携罐制造和试验要求(二十三)

   2011-06-04 78
核心提示:装气体的A 型包件  6.4.7.17 用于装气体的包件在经受6.4.16 规定的试验时必须能防止放射性内装物的漏失或弥散。用于装氚气或惰
装气体的A 型包件

  6.4.7.17 用于装气体的包件在经受6.4.16 规定的试验时必须能防止放射性内装物的漏失或弥散。用于装氚气或惰性气体的A 型包件不受这种要求的限制。

  6.4.8 对B(U)型包件的要求
  6.4.8.1 B(U)型包件的设计必须符合6.4.2 规定的要求、6.4.3 规定的空运要求和6.4.7.2 至6.4.7.15 的要求,但  6.4.7.14(a)规定的要求除外,此外,还必须符合6.4.8.2 至6.4.8.15 规定的要求。
  6.4.8.2 必须把包件设计成在6.4.8.4 和6.4.8.5 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射性内装物在包件内产生的热量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对包件造成的影响,如同6.4.15 试验所证实的那样,不会使包件因一周内无人照管而不能满足对容器和屏蔽的适用要求,必须特别注意可能造成下述后果的热效应:
  (a) 改变放射性内装物的布置、几何形状或物理状态,或若放射性物质封装在罐或贮器
  内(例如带包壳的燃料元件)时,使包壳、贮器或放射性物质变形或熔化;
  (b) 因辐射屏蔽材料不同程度的热膨胀或破裂或熔化而降低容器的效能;或
  (c) 与湿气一起加速腐蚀。
  6.4.8.3 除6.4.3.1 对空运包件要求的情况外,必须把包件设计成在6.4.8.4 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包件可接近表面的温度不高于50℃, 除非包件是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
  6.4.8.4 必须假设环境温度为38℃。
  6.4.8.5 必须假设太阳曝晒条件如表6.4.8.5 所示。


  a 另一种办法是,可使用正弦函数,采用一个吸收系数并忽略邻近物体可能的反射效应。
  6.4.8.6 为了满足6.4.17.3 规定的耐热试验要求而配备热保护层的包件必须设计成在包件经受6.4.15 及6.4.17.2(a)和(b)或6.4.17.2(b)和(c)(视情况而定)规定的试验后,这种保护层仍将有效。包外表面上的任何这种保护层不得因撕扯、切割、溜滑、磨蚀或野蛮装卸而失效。
  6.4.8.7 包件的设计必须使它在经受:
  (a) 6.4.15 规定的试验后,能使放射性内装物的漏失限制在每小时不大于10-6A2;和
  (b) 6.4.17.1、6.4.17.2(b)、6.4.17.3 和6.4.17.4 规定的试验,以及
  (一) 6.4.17.2(c)规定的试验(包件重量不超过500 千克,依据外部尺寸计算的总体密度不大于1000 千克/米3 , 放射性内装物的活度大于1000A2,且不是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时),或
  (一) 对所有其他的包件而言,6.4.17.2(a)规定的试验,
  包件应满足下述要求:
  ﹣ 保持足够的屏蔽能力,以保证在包件所装的放射性内装物达到所设计的最大数量时,距包件表面1 米处的辐射水平不会超过10mSv/h;和
  ﹣ 使一周内累积的放射性内装物漏失限制在不大于10A2(对氪-85 而言)和不大于A2(对所有其他放射性核素而言)。
  如存在不同放射性核素的混合物,必须适用2.7.7.2.4 至2.7.7.2.6 的规定,但对氪-85 可应用一个等于10A2的A2(i)有效值。对于上述(a)的情况,评估时必须考虑到4.1.9.1.2 的外部污染限值。
  6.4.8.8 盛装放射性活度大于105A2的放射性内装物的包件设计必须使它在经受6.4.18 规定的强化水浸没试验后,容器系统不会破裂。
  6.4.8.9 不得依赖过滤器,也不得依赖机械冷却系统来满足允许的放射性释放限值。
  6.4.8.10 包件不得包含一个在6.4.15 和6.4.17 规定的试验条件下会使放射性物质释放到环境中的容器系统的降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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