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3.6.5 降压装置的排量和校准
注:对封闭式低温贮器的降压装置而言,MAWP(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指有载荷的封闭式低温贮器放在使用位置时顶部允许的最大有效压强,包括在装卸过程中的最大有效压力。
6.2.1.3.6.5.1 降压装置应在不低于MAWP 的压力下自动开启,并在达到MAWP 110%的压力下完全开启。该装置应在排放后在不低于排放开始压力10%的压力下关闭,并在所有低于该压力的情况下关闭。
6.2.1.3.6.5.2 易碎盘应调定在一额定压力下断裂,该压力应为试验压力或MAWP 的150%之较低者。
6.2.1.3.6.5.3 在真空隔热的封闭低温贮器失去真空的情况下,安装的所有降压装置的综合降压能力应足以保证封闭低温贮器内的压力(包括聚积的压力)不超过MAWP 的120%。
6.2.1.3.6.5.4 计算降压装置要求的降压能力,应根据主管机关承认的、已经确立的技术规范。1
6.2.1.4 首次检查和试验
6.2.1.4.1 除封闭式低温贮器外,新的压力贮器在制造期间和之后必须按照适用的设计标准进行试验和检查,包括下列试验和检查:
对一个适当的压力贮器样品:
(a) 测试制造材料的机械性质;
(b) 检验最小壁厚;
(c) 检验每批产品制造材料的同质性;
(d) 检查压力贮器的外部和内部状况;
(e) 检查颈部螺纹;
(f) 检验是否符合设计标准;
对所有压力贮器:
(g) 液压试验。压力贮器必须能承受试验压力而无大于设计规格所允许者的膨胀;
注:如主管机关同意,液压试验可以由使用气体的试验取代,如果这种试验不会带来任何危险。
(h) 检查和评估制造缺陷,对之加以修理或者规定该压力贮器不能投入使用。对焊接的压力贮器,需特别注意焊接的质量;
(i) 检查压力贮器上的标记;
(j) 此外,拟装运UN1001(溶解乙炔)和UN3374(乙炔,无溶剂)的压力贮器,必须检查多孔物质的安装和状况,并根据情况检查溶剂数量是否适当。
1 参见,如CGA出版物S-1.2-1995和S-1.1-2001。
6.2.1.4.2 应对适当数量的封闭式低温贮器样品进行第6.2.1.4.1 (a)、(b)、(d)和(f)规定的检查和试验。此外,还应根据适用的设计和制造标准,对封闭式低温贮器样品的焊接作放射线照像、超声波或其他适当的非破坏性试验方法的检查。这项焊接检查不适用于外罩。
此外,所有封闭式低温贮器均需经过第6.2.1.4.1(g)、(h)和(i)规定的首次检查和试验,以及在组装后的防漏试验和辅助设备使用正常试验。
6.2.1.5 定期检查和试验
6.2.1.5.1 可再充装压力贮器,低温贮器除外,必须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包括下列检查和试验:
(a) 检查压力贮器的外部状况和检验设备和外部标记;
(b) 检查压力贮器的内部状况(例如内部检查、检查最低壁厚);
(c) 如接头已经脱落,检查螺纹;
(d) 液压试验和必要时通过适当的试验检验材料的性质。
注1:如主管机关同意,液压试验可以由使用气体的试验取代,如果这种试验不会带来任何危险。
注2:如检查机构同意,气瓶或气筒的液压试验可以由使用声波发射或超声波的等效方法取代。
6.2.1.5.2 拟装运UN1001(溶解乙炔)和UN3374(乙炔,无溶剂)的压力贮器,只需要检查外部状况(腐蚀、变形)和多孔材料的状况(松散、沉陷)。
6.2.1.6 压力贮器的批准
6.2.1.6.1 必须按照主管当局的要求在制造时评估压力贮器是否合格。压力贮器必须由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试验和批准。技术文件必须包括设计和制造的详细说明以及制造工序和试验的详细资料。
6.2.1.6.2 质量保证制度必须符合主管当局的要求。
6.2.1.7 对制造商的要求
6.2.1.7.1 制造商必须在技术上能够令人满意地制造压力贮器并且必须拥有所需的一切资源;特别是拥有下列方面的合格人员:
(a) 监督整个制造工序;
(b) 进行材料接合;和
(c) 进行有关试验。
6.2.1.7.2 对制造商的技术测试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由批准国主管当局核可的检查机构进行。
6.2.1.8 对检查机构的要求
6.2.1.8.1 检查机构必须与制造企业无关系并且有能力进行所要求的试验、检查和批准。
6.2.2 对联合国压力贮器的要求
除了6.2.1 的一般要求,联合国核证的压力贮器必须符合本节的要求,包括适用的标准。注:如主管当局同意,可以使用可得的最近出版的标准版本。
6.2.2.1 设计、制造及首次检查和试验
6.2.2.1.1 下列标准适用于联合国气瓶的设计、制造及首次检查和试验,只是有关合格评估制度的检查要求和批准应根据6.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