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5.3.2 跌落试验样品的特殊准备工作
以下容器进行试验时,必须将试验样品及其内装物的温度降至 −18℃或更低:
(a) 塑料桶(见6.1.4.8);
(b) 塑料罐(见6.1.4.8);
(c) 泡沫塑料箱以外的塑料箱(见6.1.4.13);
(d) 复合容器(塑料)(见6.1.4.19);和
(e) 带有塑料袋以外的、拟用于装固体或物品的塑料内容器的组合容器。
按这种方式准备的试验样品,可免除6.1.5.2.3 中的调理。试验液体必须保持液态,必要时可添加防冻剂。
6.1.5.3.3 盛装液体的活动盖容器,在装载和封闭后至少24 小时内不应作跌落试验,以便让垫圈有可能放松。
6.1.5.3.4 冲击板
冲击板必须是坚硬、无弹性、平坦和水平的表面。
6.1.5.3.5 跌落高度
对于固体和液体,如果试验是用待运的固体或液体或用具有基本上相同的物理性质的另一物质进行,跌落高度为:
6.1.5.3.6 通过试验的标准:
6.1.5.3.6.1 装液体的每个容器在内外压力达到平衡时必须是不漏的,组合容器的内容器不需要内外压力相等时是例外。
6.1.5.3.6.2 装固体的容器进行跌落试验并以其上端面撞击冲击板,如果全部内装物仍留在内容器或内贮器(例如塑料袋)之中,即使封闭装置已不再防筛漏但仍可保持其装载功能,试验样品仍作为通过试验。
6.1.5.3.6.3 复合或组合容器的容器或外容器,不得出现可能影响运输安全的破损。也不得有内装物从内贮器或内容器中漏出。
6.1.5.3.6.4 袋的最外层或外容器,不得出现可能影响运输安全的破损。
6.1.5.3.6.5 在撞击时封闭装置有少许排出物,但无进一步渗漏,不认为容器不合格。
6.1.5.3.6.6 装第I 类货物的容器不得有可使松散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从外容器漏出的任何破裂处。
6.1.5.4 密封性试验
对拟装液体的容器的所有设计型号都必须进行密封性试验;然而,对组合容器的内容器不要求进行此种试验。
6.1.5.4.1 试验样品数量:每种设计型号和每个制造厂3 个试验样品。
6.1.5.4.2 试验前试验样品的特殊准备工作:将有通风口的封闭装置以相似的无通风口的封闭装置代替,或将通风口堵死。
6.1.5.4.3 试验方法和施加的压力:将容器包括其封闭装置箝制在水面下5 分钟,同时施加内部空气压力,箝制方法不得影响试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