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器、中型集装箱及便携罐制造和试验要求(四)

   2011-06-04 64
核心提示:  (f) 标记分配的批准国,以在国际间通行的机动车所用的识别符号表示;  (g) 容器制造厂的名称,或主管当局规定的其他容器标

  (f) 标记分配的批准国,以在国际间通行的机动车所用的识别符号表示;
  (g) 容器制造厂的名称,或主管当局规定的其他容器标志。

  6.1.3.2 除了6.1.3.1 中规定的耐久标记外,容量大于100 升的每个新金属桶都必须在底部以经久形式(例如压纹)标明6.1.3.1(a)至(e)中所述的标记,并至少表明桶身所用金属的标称厚度(毫米,精确到0.1 毫米)。如金属桶两个端部中有一个的标称厚度小于桶身的标称厚度,那么顶端、桶身和底端的标称厚度必须以经久形式(例如压纹)在底部标明,例如‘1.0-1.2-1.0’或‘0.9-1.0-1.0’。金属的标称厚度必须按照适当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确定,例如钢用ISO 3574:1999 确定。6.1.3.1(f)和(g)所述的标记不得以经久形式(例如压纹)施加,6.1.3.5 中规定者除外。

  6.1.3.3 6.1.3.2 中提到者以外的每个可能进行修理的容器,必须以经久形式标明6.1.3.1(a)至(e)所述的标记,标记如能经受修理程序即是经久形式(例如压纹)。对于容量大于100 升的金属桶以外的容器,这些经久标记可以取代6.1.3.1 中规定的相应耐久标记。

  6.1.3.4 改制的金属桶,如果没有改变容器型号和没有更换或拆掉组成结构部件,所要求的标记不必是经久性的(例如压纹)。每一其他改制的金属桶都必须在顶端或侧面以经久形式(例如压纹)标明6.1.3.1(a)至(e)中所述的标记。

  6.1.3.5 用可不断重复使用的材料(例如不锈钢)制造的金属桶可以经久形式(例如压纹)标明

  6.1.3.1(f)和(g)中所述的标记

  6.1.3.6 按第1.2.1 中的定义用回收塑料材料制成的容器,应作“REC”标记。这个标记应放在靠近6.1.3.1 所讲的标记附近位置。

  6.1.3.7 做标记必须按6.1.3.1 所示的顺序进行;这些分段以及视情况6.1.3.8(h)至(j)所要求的各项标记,必须用诸如斜线或空格清楚地隔开,以便容易辨认。例如,可参照6.1.3.10 进行。主管当局核准的任何附加标记,必须使标记的各个部分仍然能够参照6.1.3.1 正确地辨认。

  6.1.3.8 在容器修理过之后,修理厂商必须按顺序在该容器上加耐久性的标记表明:
  (h) 进行修理的所在国,以在国际间通行的机动车所用的识别符号表示;
  (i) 修理厂商名称或主管当局规定的其他容器标志;
  (j) 修理年份;字母“R”;成功地通过6.1.1.3 的密封性试验的每个容器,另加字母“L”。

  6.1.3.9 如在修理之后,6.1.3.1(a)至(d)要求的标记不再出现在金属桶的顶端或侧面,修理厂商也必须以经久形式将这些标记加在6.1.3.7(h)、(i)、(j)所述的标记之前。这些标记标出的性能不得超过已经过试验并标明的原设计型号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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