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器、中型集装箱及便携罐制造和试验要求(三)

   2011-06-04 77
核心提示:6.1.3 标 记  注1:标记表明带有该标记的容器与已成功地经过试验的设计型号一致,并符合本章有关该容器的制造但不是使用的要求

6.1.3 标 记

  注1:标记表明带有该标记的容器与已成功地经过试验的设计型号一致,并符合本章有关该容器的制造但不是使用的要求。所以,标记本身并不一定证明该容器可用于装任何种物质:本规章第3 部分为每种物质规定了容器的种类(例如钢桶),容器的最大容量和/或重量以及任何特殊要求。

注2:标记是为了帮助容器制造商、修理厂、容器用户、运输部门和管理当局。就使用一个新容器来说,最初的标记是制造厂用来表示容器的种类,并表明容器已符合的那些性能试验规定。

注3:标记并不一定写明试验水平等的全部细节,因此可能需要通过查阅成功地经过试验的容器的试验证明书、试验报告或登记册,进一步考虑这些细节。例如,一具有X 或Y 标记的容器,可能用于装运这样一些物质,这些物质在具有恰当的最大允许相对密度值 1 的条件下被划入危险程度较小的包装类别。确定上述最大允许相对密度值的办法,是酌情考虑6.1.5 的容器试验要求所提出的系数1.5或2.25。即经过试验可装相对密度为1.2 的货物的I 类包装容器,也可用作装相对密度为1.8 的货物的II 类包装容器,或装相对密度为2.7 的III 类包装容器。自然,前提是,装有相对密度较高的货物时仍能达到全部性能标准。

  6.1.3.1 拟按照本规章使用的每一容器都必须带有耐久、易辨认、与容器相比位置合适、大小相当的明显标记。对于总重大于30 千克的包件,标记或标记复件必须贴在容器顶部或侧面上。字母、数字和符号至少必须为12 毫米高,例外情况是在容量为30 升或30 千克或更少的容器上至少必须为6 毫米高,在容量为5 升或5 千克或更少的容器上必须大小合适。标记必须表明:

  (a) 联合国容器符号

  1 相对密度(d)被认为与比重(SG)是同义的,本文中将通用此词。

  这个符号仅用于证明容器符合本章中的有关规定,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如使用压纹金属容器,
符号可用大写字母“UN”;
  (b) 根据6.1.2 表示容器种类的编码;
  (c) 一个由两部分组成的编号:
  (一) 一个字母表示设计型号已成功地通过试验的包装类别:
  X 表示I、II 和III 类包装
  Y 表示II 类和III 类包装
  Z 只表示III 类包装;

  (二) 相对密度(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数),表示已按照此相对密度对不带内容器的准备装液体的容器设计型号进行过试验;若相对密度不超过1.2,这一部分可以省略。

  对准备装固体或装入内容器的容器而言,以千克表示的最大总重;
  (d) 或者用字母“S”表示容器拟用于运输固体或内容器,或者对拟装液体的容器(组合容器除外)而言,容器已证明能够承受的液压试验压力,用千帕表示(四舍五入至最近的10 千帕);
  (e) 容器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型号1H 和3H 的容器还必须适当地标出制造月份;这可与标记的其余部分分开在容器的空白处标出,最好的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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