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器、中型集装箱及便携罐制造和试验要求(一)

   2011-06-04 72
核心提示:容器、中型散货集装箱(中型散货箱)、大型容器、便携式罐体、多元气体容器和散装货箱的制造和试验要求第 6.1 章 容器(用于6.2 项

容器、中型散货集装箱(中型散货箱)、大型容器、便携式罐体、多元气体容器和散装货箱的制造和试验要求

第 6.1 章

容器(用于6.2 项物质者除外)的制造和试验要求

6.1.1 概 述

6.1.1.1 本章的要求不适用于:

  (a) 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件,此种包件必须符合《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程》,例外的情况是:
    (一) 具有其他危险性(次要危险性)的放射性物质也必须符合特殊规定172;和
    (二) 低比活度物质和表面污染物体可装在本规章界定的某些容器中运输,条件是,也符合《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程》规定的补充规定;
  (b) 压力贮器;
  (c) 净重大于400 千克的包件;
  (d) 容量超过450 升的容器。

  6.1.1.2 6.1.4 所载的容器要求是根据目前所使用的容器提出的。考虑到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不反对使用规格与6.1.4 提出者不同的容器,只要这些容器是同样有效,能为主管当局接受,并能承受住6.1.1.3 和6.1.5 中所述的各种试验。采用本规章所述者以外的其他试验方法,只要这种试验方法是等效的,也是可以的。

  6.1.1.3 拟装液体的每个容器,必须在下列情况下成功地通过适当的密封性试验,并且能够达到6.1.5.4.3 表明的适当试验水平:
   (a) 在第一次用于运输之前;
   (b) 在改制或修理之后,再次用于运输之前。

  在进行这项试验时,容器不必装有自己的封闭装置。
如试验结果不会受到影响,复合容器的内贮器可在不用外容器的情况下进行试验。对组合容器的内容器,不需要进行这种试验。

  6.1.1.4. 为了确保每一容器符合本章的要求,必须按照主管当局认可的质量保证方案来制造和修整容器并对容器进行试验。

  6.1.1.5 容器制造商及随后的经销商必须提供有关应遵守程序的资料,并说明封闭装置(包括垫圈)的类型和尺寸以及为确保提交运输的包件能够通过本章规定的适用性能试验所需的任何其他部件。

6.1.2 表示容器类型的编码

  6.1.2.1 编码包括:
   (a) 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的种类,如桶、罐等,后接;
   (b) 一个大写拉丁字母,表示材料的性质,如钢、木等,必要时后接;
   (c) 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在其所属种类中的类别。

  6.1.2.2 如果是复合容器,用两个大写拉丁字母顺次地写在编码的第二个位置中。第一个字母表示内贮器的材料,第二个字母表示外容器的材料。

  6.1.2.3 如果是组合容器,只使用外容器的编码。

  6.1.2.4 容器编码后面可加上字母‘T’、‘V’或‘W’。字母‘T’表示符合6.1.5.1.11 要求的救助容器。字母‘V’表示符合6.1.5.1.7 要求的特别容器,字母‘W’表示容器的类型虽与编码所表示的相同,但其制造的规格不同于6.1.4 中的规格,不过根据6.1.1.2 的要求被认为是等效的。

  6.1.2.5 下述数字用于表示容器的种类:
   1. 桶
   2. 木制琵琶桶
   3. 罐
   4. 箱
   5. 袋
   6. 复合容器

  6.1.2.6 下述大写字母用于表示材料的种类:

   A. 钢(一切型号及表面处理)
   B. 铝
   C. 天然木
   D. 胶合板
   F. 再生木
   G. 纤维板
   H. 塑料
   L. 纺织品
   M. 多层纸
   N. 金属(钢或铝除外)
   P. 玻璃、陶瓷或粗陶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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