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检验规则
1、产品检验分为全项检验和部分检验。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项检验。
(1)产品注册
(2)产品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后,重新生产
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标准的要求,进行除“**”项目外所有项目的部分检验。
(1)监督抽验
(2)产品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
4、产品批准注册后,药包材生产、使用企业在原料产地、添加剂、生产工艺等没有变更的情形下,可按标准的要求,进行除“*”、“**”项目外所有项目的部分检验。
外观、凸边、开启力、耐清洗、配合性、强度及涂层牢固度,按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抽样计划(GB/T2828.1—2003)规定进行。检验项目、检查水平及接受质量限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检验项目、检验水平及接受质量限
检 验 项 目
检 查 水 平
接受质量限(A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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