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检验规则
1、产品检验分为全项检验和部分检验。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项检验。
(1)产品注册
(2)产品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后,重新生产
(3)监督抽验
(4)产品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
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标准的要求,进行除“**”外项目检验。
(1)监督抽验
(2)产品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
4、产品批准注册后,药包材生产、使用企业在原料产地、添加剂、生产工艺等没有变更的情形下,可按标准的要求,进行除“*”、“**”外项目检验。
5、膜外观每卷抽取2米检验;袋外观、温度适应性、抗跌性、透明度、不溶性微粒、穿刺力、穿刺器保持性和插入点不渗透性、注药点密封性、悬挂力、水蒸气渗透(袋),照计数抽样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抽样计划(GB/T2828.1-2003)的规定进行,检验项目、合格质量水平(AQL)及检查水平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