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进口商品包装材料的控制措施(2)

   2011-06-04 57
核心提示: 欧盟各成员国也纷纷立法,对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作出规定。如德国政府与工业界就节约资源、增加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再生达成协议,并

欧盟各成员国也纷纷立法,对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作出规定。如德国政府与工业界就节约资源、增加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再生达成协议,并颁布了《废弃物处理及管理法》;随后德国政府正式颁布了包装废弃物法令,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产品生产者及销售者负责回收包装废弃物。为了方便废弃物处理,德国对纸箱提出下列要求:纸箱表面不能上蜡、上油,也不能涂塑料、沥青等防潮材料;外表不能有蜡纸或油质隔纸;纸箱的连接需采取粘合方式,不能用任何金属或塑料钉或夹;尽可能用胶水粘箱,不能用PVC或其他塑料胶带,如果不得不用塑料胶带,也要用不含PE、PB成分的;纸箱上所做的标记必须用水溶性颜料。德国进口商为使进口商品的运输包装符合回收再生要求,向国外出口商发出通告,要求出口商配合。

法国也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提出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再生利用问题。颁布了适用于除家用销售包装以外所有包装的《运输包装法规》,申明对运输包装废弃物必须进行废弃物变能量的焚烧处理,以使其达到回收再利用的目的,或将其转化为一种可以再利用的材料。同时要求包装使用者把产品和包装分开,要求公司和零售商对运输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再处理。

美国尽管没有类似于欧盟的包装废弃物法令,但各州在美国联邦政府关于包装废弃物总政策的指导下,采取不同的政策,制定自己的计划,选择自己的方法。如华盛顿州通过了控制乱丢废物法令,对于那些乱丢包装废物的工厂,按一定比例征收废弃物处理费用。其他各州也有类似法令。

日本也是包装废弃物立法较早的国家之一,如1970年的《废弃物处理法》,1976年的《海洋投弃规则法》,1991年的《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大气污染法》等。1993年6月正式生效的《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强调有选择地收集可回收废弃物,生产可回收的包装产品,改变了过去通常将72%的包装废弃物焚烧的旧习惯。日本政府还效仿欧洲的做法,以“污染者付款”原则为基础,就有关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和再利用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日本还积极推行包装适当化,要求包装轻量化、再资源化、易处理化等。

运输包装与商品及贸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些国家对国内市场包装材料的要求同样对进口商品具有约束力。我国加入WTO后,出口渠道日渐广泛,国内市场日趋开放,国内企业要关注国外包装材料的有关规定,以保证货物出口通畅。有关部门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制定相应的技术法规,以保护国内生态环境免遭外来生物的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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