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新规定,涉及放射性废物的收费标准被调高。重新核定的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已于2月1日起执行。
放射性废物(含废源)的重量或体积均按包装体考虑,放射性废物为液体、生物体或含氧化剂、腐蚀剂、易燃、易爆、挥发性等不稳定性物质时,送贮单位应按收贮单位的要求做特殊处理,其收费标准在相应放射性废物类别的收费标准上,按每公斤或每升增加10元计收。放射性废物废源按源原活度计费收贮,造成的放射性污染物,按放射性废物相应收费标准收贮,放射性废物的收运必须使用收贮单位的专用车,由送贮单位和收贮单位双方共同商定行车路线,由收贮单位收取专用运载放射性废物路的安全运输费,按每枚或每桶每公里两元计收。
凡涉及上述事项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与现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按新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