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环保局调高放射性废物收费标准

   2011-06-04 73
核心提示:  青海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新规定,涉及放射性废物的收费标准被调高。重新核定的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已于2月1日起

  青海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新规定,涉及放射性废物的收费标准被调高。重新核定的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已于2月1日起执行。

  放射性废物(含废源)的重量或体积均按包装体考虑,放射性废物为液体、生物体或含氧化剂、腐蚀剂、易燃、易爆、挥发性等不稳定性物质时,送贮单位应按收贮单位的要求做特殊处理,其收费标准在相应放射性废物类别的收费标准上,按每公斤或每升增加10元计收。放射性废物废源按源原活度计费收贮,造成的放射性污染物,按放射性废物相应收费标准收贮,放射性废物的收运必须使用收贮单位的专用车,由送贮单位和收贮单位双方共同商定行车路线,由收贮单位收取专用运载放射性废物路的安全运输费,按每枚或每桶每公里两元计收。

  凡涉及上述事项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与现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按新标准为准。

 
举报收藏 0打赏 0
 
更多>同类技术
  • admin
    加关注0
  • 没有留下签名~~
推荐图文
推荐技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网站简介  |  服务体系  |  会员服务  |  技术咨询  |  合作伙伴  |  联系方式  |  汇款方式  |  使用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豫ICP备202003437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