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 包装袋标准
(一)基本要求
1、 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为制造原料;
2、 聚乙烯(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
3、最大容积为0.1m3, 大小和形状适中,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桶)盛状;
4、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共混(LLDPE+LDPE)为原料,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150μm;如果使用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MDPE,HDPE),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80μm;
5、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
6、包装袋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二)技术性能要求
1、包装袋外观标准符合表一要求。
表一 包装袋外观标准
项 目
指 标
划痕、气泡、穿孔、破裂
不允许
晶点、僵块 >2mm
<2mm分散度
不允许
≤5个/10×10cm2
杂质 >0.6mm
<0.6mm分散度
不允许
≤2个/10×10cm2
2、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符合表二要求
表二 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
项 目
指 标
LLDPE(LDPE+LLD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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