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医院制剂等七类药品医疗器械不得捐赠

   2011-06-04 73
核心提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发布《捐赠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暂行规定》明确:以下七类药品、医疗器械不得捐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发布《捐赠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暂行规定》明确:以下七类药品、医疗器械不得捐赠: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

  ——未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

  ——未经国外政府批准上市的境外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临床试用、试生产的药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临床试用或临床验证的医疗器械;

  ——医院制剂;

  ——境外生产的生物制品;

  ——按原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

  规定指出,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如有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及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处罚上限从重从快查处。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受捐赠产品的核准、质量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省级药检所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当立即安排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发布的《捐赠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暂行规定》强调: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加贴“捐赠品已查验”的标签。

  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格式,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并根据核准的受赠数量发放。标签由受赠人在受赠药品、医疗器械的包装上粘贴。

  受赠人对受赠药品、医疗器械应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制度。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对受赠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质量验收合格的,由受赠人在包装上加贴“捐赠品已查验”的标签后,方可分发。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的数量与实际分发的数量必须一致。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销售。

 
举报收藏 0打赏 0
 
更多>同类技术
  • admin
    加关注0
  • 没有留下签名~~
推荐图文
推荐技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网站简介  |  服务体系  |  会员服务  |  技术咨询  |  合作伙伴  |  联系方式  |  汇款方式  |  使用协议  |  隐私政策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豫ICP备202003437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