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印刷企业进口印刷设备的新规定

   2011-06-04 93
核心提示:  外资印刷企业进口印刷设备可按海关总署2002年10月1日颁布的25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具体规定是:   1、凡2002年10月1日(含当

  外资印刷企业进口印刷设备可按海关总署2002年10月1日颁布的25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具体规定是:
  1、凡2002年10月1日(含当日)*以后批准(*指项目可研究性批复日期)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全部出口项目”的进口设备,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说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联合核查小组,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5年,具体核查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2、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仍需继续进口该项目下设的,仍执行免税政策,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核查期内,有关部门需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调查;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已完成设备进口的,对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的产品出口情况不再审核查,在实施之日后的剩余核查期内,对产品出口情况有选择地进行调查。对于上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具体办法由外经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进口设备5年内返还税款的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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