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修订通过药品包装管理有专章

   2011-06-04 99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近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药品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近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共十章106条,其中“药品包装的管理”设一章3条,排序为第六章。
  第六章全文如下:
  第五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第。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送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了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另外,《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即为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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