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印刷技术协会章程

   2011-06-04 98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印刷技术协会(简称中国印协)。

  英文译名: THE PRINTING TECHNOLOGY ASSOCIATION OF CHINA

  英文缩写:PTA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中国印刷科技工作者、印刷工作者、印刷企事业及印刷相关单位自愿结合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精神,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加速发展我国的印刷业,实现“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目标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管理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挂靠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的行政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乙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印刷科技工作者和印刷工作者进行国内外有关印刷科研、技术、教育、生产与经营管理方面的学术和经验交流,并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二)积极开展全国性印刷行业的科学普及和提高活动;

  (三)大力开展印刷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举办职业教育及函授、面授不同形式的各种培训班、学习班和讲座;

  (四)接受多种形式的印刷技术咨询;

  (五)本着公允、负责的精神组织印刷技术鉴定,确保科学技术成果的质量;

  (六)编辑出版会刊《中国印刷》及《中国印刷年鉴》和有关印刷技术资料;

  (七)举办国内外印刷展览(含主办、承办、协办、作支持单位),传播、推广和交流先进技术;

  (八)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办与印刷科技相关的经营实体、中介活动,为本行业及相关行业提供有偿服务;

  (九)为表彰对我国印刷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组织评审四年一届部级(中宣部批准)的“毕异印刷奖”及有关奖项;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全国印刷业初级以上职称的审查与评定;

  (十一)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省、市、自治区及印刷相关的协会)、单位会员(印刷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具有初级以上专业职称或相当科级以上职务的经营管理工作者,或从事印刷技术研究、教学)管理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及在印刷技术、组织管理方面有特殊专长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港、澳、台申请入会者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理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人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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