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安全等同于食品安全(二)

   2011-06-07 336
核心提示: ■ 问计专家 董金狮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食品包装安全一直被忽视 记:你如何看待食品包装的安全问题? 董:人们一

■ 问计专家

董金狮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食品包装安全一直被忽视

记:你如何看待食品包装的安全问题?

董:人们一直忽视食品包装,包括新法中,感觉包装还是附属品,涉及条款较少,规定也不够清楚。在国外,食品包装等同于食品,生产环境要求和处罚依据一致,这没在新法中体现出来。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讲,食品包装材料的不安全会直接导致食品的不安全。

食品包装材料是一种“隐形添加剂”,从“甘肃定西县食品包装袋苯超标”事件中可以看出,我们生活中的很多包装材料都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但由于大部分是隐性、慢性的,因此多被人忽视。新法将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纳入大的食品安全法范畴中,是一大进步。

但食品中用到的很多包装材料还没有实行市场准入许可证制度,如纸质品、陶瓷、玻璃、金属、橡胶、竹制品和聚合物等,因此还不能说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和解决。

多做市场抽查才能反映产品情况

记:新法执行还存在哪些困难和挑战?

董:我觉得最大的挑战是对生产企业。过去生产食品包装材料和生产其他工业包装材料,甚至和生产农药包装材料的企业混在一起,工商营业执照是一样的,并不能把企业的性质分开,从生产源头上没有对企业进行分类。而新法把生产食品和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单独纳入了市场准入机制中。企业要达到市场准入的要求,做到产品的可追溯性,建立产品召回制度,这样就给生产企业带来挑战。

其次给质检部门带来困难。质检部门的工作不再是简单的颁发生产许可证,还要做好对于已发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在的企业送检制度也存在问题,因为企业可能送检的是合格品,而销售的是不合格品。建议执法部门经常性,甚至采取暗访手段到企业检查情况。

再次,工商部门也有很大难度。如果不从源头上把握好产品的生产,而到末端被动执法,会难上加难。建议工商部门联合质监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市场抽查,这样才能真正反映老百姓所使用的产品合格与否。

还没对食品包装进行过全国性检查

记:目前我国食品包装的安全监管情况如何?

董:食品安全呼唤监管机制改革,过去食品包装监管相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来说,要轻松得多,比如对所有的食品企业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而对包装企业目前只有塑料包装实行了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实行无证查处,没有证件不得生产和经营,如果违反,将面临最少10万元处罚,并没收相关材料和设备。但到目前为止,执法部门还没有对食品包装(主要指塑料品)进行一次全国性的检查。如果真正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实施,相信目前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

包装企业要求比食品企业少得多

记:新法中针对食品包装的规定存在哪些不足,你认为应如何改进?

董:首先,“食品”的法律概念不太清楚。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这个概念不包括食品包装,我认为食品包装安全等同食品的安全。从管理和执法方面来讲,食品包装也应涵盖在“食品”的定义中。如果不包括,但适用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法律条款也必须适用于食品的包装、容器和生产经营设备工具,这样在执法过程中就有法律依据。考虑到在中国食品和食品包装存在的差异性,做到“一刀切”确实存在难度,那么在条款中关于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以及添加剂等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和规定,并逐渐提高对食品包装的限制要求。

其次,法律中关于食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违法处理的规定不够明确,较食品企业的要求要少得多。

再次,法律中的很多处罚规定有点模糊,没有量化的指标约束,这会给执法者执法带来困难,也容易给执法者找到违法的空间,同时也使得不法分子有法律空子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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