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食品包装材料的法规

   2011-06-07 99
核心提示: 为切实维护我国出口商品信誉和贸易正常发展,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消费者身体健康,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

为切实维护我国出口商品信誉和贸易正常发展,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消费者身体健康,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督工作管理规定》。根据规定要求,食品包装材料所需检测的安全、卫生项目很多,通常要进行一般溶出试验和特异性指标试验。

所谓溶出试验,是根据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不同用途(盛装水性、酸性、油性、醇性食品),分别用水、4%乙酸、正己烷、65%乙醇浸泡后做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脱色试验。所谓特异性指标试验是根据食品包装材料,检测氯乙烯单体、苯乙烯单体、环氧衍生物、甲醛、增塑剂、N-亚硝基类物质残留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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