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深圳检验检疫局获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要求(2007年第85号),从9月1日起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凡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而未加施的出口食品,将不予出口。
据深圳检验验疫局工作人员介绍,所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名称、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企业可自行选择运输包装企业名称、地址的注明语言,如中文、英文、西班牙文等。
目前,深圳120余家出口食品注册企业已经领取了检验检疫标志,做好了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准备。
企业报检时须提供按品种详细注明标志流水号信息的“核销表”,由施检部门核销。深圳检验检疫局将结合日常下厂监管及口岸检验检疫时实施标志监督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