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十三)

   2011-06-07 79
核心提示:  产品检验样品的抽取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产品特性不同,规定的抽样数量、抽样方法和运送要求也不同。 用于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样品的抽取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产品特性不同,规定的抽样数量、抽样方法和运送要求也不同。

用于产品检验的样品,一般由审查组在实地核查合格的同时进行抽取。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的待销产品,一般在成品库内进行。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应符合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抽样过程应有企业代表参加,抽样完成后将样品封好,对样品贴封条或加盖封印,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要在抽样单、封条上签字,并加盖企业的公章。

样品一般由企业负责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样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对有破损、变质、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等情况的样品拒绝接收,并及时通知审查机构。对接收的样品就作好验收记录,并由检验机构在抽样单上签章。

对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实施产品抽封样品工作。

产品抽样和送样的时限要求如下:

(1)抽封样品。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样品抽封。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2)送样。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经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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