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七)

   2011-06-07 85
核心提示:1.收费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

1.收费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项目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同时,要按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交纳一定的费用。

2.收费项目

  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项目为: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费、公告企业获证信息的公告费、对产品进行检验的检验费。

3.收费标准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费是进行企业实地核查所发生的行政成本性开支,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规定执行。审查费具体为:一个企业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2200元,一个企业同时申请办理一类产品中两个以上产品单元,一次审查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增收20%的审查费,即增加440元。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公告费是国家质检总局为获证企业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公告所需要的费用。公告费本着节俭原则据实收取,目前每个企业收取400元。

4.收费用途及管理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产品质量检验费是承担生产许可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申请取证企业检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所需要的费用。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产品质量检验费标准应经国务院或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

  企业在提交申请并被受理的同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纳审查费、公告费;在进行产品检验时,直接向检验机构缴纳产品检验费。 对于一次申请不同类别产品或不同次申请的,应按规定分别缴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一)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二)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三)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四)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五)
  食品包装市场准入制度系列谈(之六)

转载自: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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