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备案登记后检验检疫机构对同一企业的同一种材料、同一种设计规格、同一种加工工艺的出口食品包装,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周期暂定为三个月。检验检疫机构提醒我市相关出口企业,应尽快落实有关的政策精神,督促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企业尽早与检验检疫部门联系,申请备案,确保货物顺利进出口。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报检企业需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报检,对未能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则实行批批检验,而且检验周期较长,检测费用较高。但目前很多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企业对该项工作重视不足,尚未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这将可能直接影响到食品进出口企业的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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