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应做好备案工作

   2011-06-07 95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消费者身体健康,国家质检总局从2006年8月1日起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出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监管。200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为过渡期,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将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全面实施检验监管。

  全国各地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企业在过渡期内通过备案的屈指可数,有部分企业正在申请,还有大部分企业仍处于观望期。因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醒进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企业应该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企业的质量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强化产品检测、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抓紧申请备案,以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转载自:无锡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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