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PVC食品包装新法规应尽快出台(一)

   2011-06-07 125
核心提示:  国外对 PVC 软制品要求越来越严,被限制的增塑剂范围越来越广。瓶盖密封圈对公众健康危害比保鲜膜更大,而我国食品包装标准

  国外对 PVC 软制品要求越来越严,被限制的增塑剂范围越来越广。瓶盖密封圈对公众健康危害比保鲜膜更大,而我国食品包装标准严重滞后。

  PVC 保鲜膜风波源于不知道 DEHA 就是 DOA,政府机构、生产企业、新闻媒体都有责任。发达国家邻苯类增塑剂用量大幅下降,并将在更大范围内禁用 DOP、DBP。

  国外对 PVC 软制品要求越来越严,被限制的增塑剂范围越来越广。瓶盖密封圈对公众健康危害比保鲜膜更大,而我国食品包装标准严重滞后。

  自 2005 年 10 月有毒致癌保鲜膜风波以来,PVC 增塑剂的毒性问题已备受各方关注。我们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探讨与人体密切相关的 PVC 制品,特别是瓶盖密封圈有关的一些问题,以期引起有关政府机构、行业专家、生产企业的重视。

风波本可减轻,源于表态者们太轻率

  自 2005 年 10 月 13 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李秀中报导了“日韩致癌保鲜膜大举进入超市”消息以后,国内一些报刊纷纷转载,并做了相应报导,一时间全国上下掀起轩然大波。其中一些报导存在有很多常识性的错误,像“聚氯乙烯其中有氯,氯是有毒的”,“DEHA 叫做乙基己基胺,是致癌物”等等。

  2005 年 10 月 19 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表的《PVC 保鲜膜的安全性》文章中指出,增塑剂 DEHP 和 DEHA 在 2000 年被 IARC(位于法国里昂的国际癌症研究所)列为三类致癌物,我国国家标准 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中,不含 DEHP 和 DEHA,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保鲜膜是安全的。

  2005 年 10 月 21 日,中广网北京消息,卫生部高度关注 PVC 保鲜膜致癌问题,组织有关专家再次讨论。随后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卫生部有关标准虽然是 1988 年制定的,其中氯乙烯单体的指标(含量不超过 1 毫克/千克)与国际标准一致,不存在滞后的问题。按照国家标准使用的助剂生产的 PVC 保鲜膜是安全的,保鲜膜达到国家标准就是无毒,不按照《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分别发表于 1988 年、1944 年、2003 年)这三个标准生产的产品,就不是食品包装材料,不能用于食品包装。同时,卫生部规定,如果要添加助剂(哪怕是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都认可的助剂)就必须进行重新审批,否则就是违规行为,就是非法生产。

  随后,国家质检总局的新闻发言人在 2005 年 10 月 25 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四项禁令”:禁止含有 DEHA 或氯乙烯单体含量超过 1 毫克/千克标准的 PVC 食品保鲜膜进口、出口;禁止企业在生产 PVC 保鲜膜时使用 DEHA;禁止企业经销含有 DEHA 或氯乙烯单体含量超标的 PVC食品保鲜膜;禁止使用 PVC 保鲜膜直接包装肉食、熟食及油脂食品。

  在互联网上查一下 CAS 文摘登记号(美国化学文摘登记号,该号是用来判定检索有多个名称的化学物质信息的重要工具),就可以知道:

  DEHA,又称 DOA,CAS 编号 103-23-1,中文化学名称:己二酸二(2-乙基己)酯。DEHP,又称 DOP,CAS 编号 117-81-7,中文化学名称: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BP,CAS 编号 84-74-2,中文化学名称: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以上三个物质,正是国家标准 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增塑剂。第 1 种为 DOA,最大用量为 35%;第 2 种为 DBP,最大用量为 10%;第3 种为 DOP,最大用量为 40%。其综合毒性大小顺序为:DBP>DOP>DOA。

  有关人员不知道 DEHA 就是 DOA,轻率表态以后既不及时纠正错误的结论,也不出台具体的补充办法。给公众造成了认识上的错误和经济上的损失,有一定负面影响。对此,政府机构等有关部位负有一定责任。

生产企业和媒体也有责任

  PVC 制品有其独特的性价比,是世界上产量最大的聚合物之一。其加工过程中添加一定量的各种加工助剂,然后打粉混合,挤出造粒。通过多种加工工艺可以制出不同的 PVC 制品。加工助剂中主要有热稳定剂(吸收 PVC 受热加工时分解出来的游离氯)、增塑剂(使制品具有一定的柔韧性)、润滑剂(在造粒时易于挤出)、色母料(使制品具有各种颜色)等等。

  这样来说,利用合格的 PVC 树脂粉(含氯乙烯单体小于 1 毫克/Kg)来加工 PVC 保鲜膜,其安全性在其它添加剂相对安全的前提下,选用的增塑剂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其毒性(急性毒性、慢性毒性、致癌性、内分泌紊乱、生殖毒性、人体内积累排泄情况等等)、用量、析出性、迁移性、适用条件等决定是否可以做保鲜膜或注明该保鲜膜的适用范围、使用条件。

  就国标 GB9685-2003 所采用的前三种增塑剂 DOA、DBP、DOP 来说,DBP、DOP 为邻苯二甲酸酯,其毒性要比己二酸二辛酯(DOA)大得多。而 DBP 由于分子量较小,比 DOP 更易析出和迁移,对人体的危害也更大。而韩资、日资等外资企业,他们的工程师和管理人员在技术水平、国际行情上比一般人要懂得多,使用了国标中允许使用的、且比 DBP、DOP 价格高出 50%~70%、毒性又小。目前美国仍允许使用在食品包装材料中作增塑剂的 DOA 来制保鲜膜。那么在风波初始阶段为什么有关方面未能全面加以阐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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