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拒绝雾里看花

   2011-06-07 45
核心提示:  今年10月1日起,两项新版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俗称“禁鲜令

  今年10月1日起,两项新版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俗称“禁鲜令”)将正式实施。昨日在省质监局食品标签和食品卫生标准学习会上,专业人士对食品包装新规作了介绍。

普通食品看11项标注

按照新标准,普通食品在食品标签上必须有11项内容标注,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清单、配料定量标示)、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产品标准号、储存条件(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注明)、辐照或转基因(标明辐照食品或转基因食品)等。

“另类名称”须“实名制”

“优酪乳”、“果珍”等食品名称,“十一”后不能随便用了。按规定,在标签上可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必须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须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名称字号要统一

新标准要求: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比如“葡萄汁饮料”等名称,“葡萄汁”要与“饮料”的字体一样大。

标签杜绝欺骗消费者

新标准在强化食品标签的真实性、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身利益方面加大了力度。一是不允许企业在标签上利用产品名称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二是标签上必须标示的文字和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净含量与食品名称必须标注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同一展示面;便于消费者识别和阅读。三是产品中添加了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必须标示具体名称。四是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婴幼儿食品,糖尿病人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成分,即营养标签。

生产日期要标明

以前,有的食品包装上写着“生产日期见印码”,但印码模糊不清;还有不少商品的生产日期以“批号”表示。新标准将对模糊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说“不”,哪怕日期标示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的方式,也必须清晰标明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以便消费者识别。

特殊营养品不得暗示疗效

特殊营养品不得标示的内容包括: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廷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类似作用。

婴儿奶粉看原产国或地区

婴儿配方奶粉除了普通食品必须标注的内容外,还应标明营养素、热量、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签,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禁鲜令”将如期执行

有关“禁鲜令”推迟实施的消息连日来不断见诸媒体,但记者昨日从省质监局获悉,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10月1日将如期执行,只是部分食品的库存“鲜”字标签延期使用的时间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公告而已。

“两通则绝对是在10月1日正式实施,没有推迟,只是给部分企业一个缓冲期。”省质监局标准处有关负责人昨日这样表示,并向记者出示了国标委发下来的《关于实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两项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标委农轻[2005]57号文件》等文件。文件显示,“两通则”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企业所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符合“两通则”的规定,库存“鲜”字标签延期使用的时间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公告。


信息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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