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塑料与食品包装容器

   2011-06-07 76
核心提示:对于绿色塑料用作食品包装容器时所必须具备的物理性、加工性、经济性和安全性等性能要求与普通塑料完全相同。聚合乳酸具备这些性
对于绿色塑料用作食品包装容器时所必须具备的物理性、加工性、经济性和安全性等性能要求与普通塑料完全相同。聚合乳酸具备这些性能条件,因此无需另添新设备,只要利用现有的成形加工设备即可达到实用化水平。关于经济性,如同合成树脂发展史一样,经过技术革新和扩大生产规模,是完全可以不断地降低生产成本的。预计今后可以达到缩小同普通塑料的价格差距。目前,绿色塑料的价格还包含用后的处理费用(如果参考德国的情况,每公斤3马克,约合170~180日元),即每公斤绿色塑料的价格为300~400日元,这是可以接受的。关于安全性,必须包括材料本身的安全性、使用时对包装内容物的安全性以及用后处理过程中分解中间体与生成物的安全性,全都考虑在内。在日本通产省的研究中,已经提出了安全性评价计划,内容都反映在识别标示制度的评价项目上。
  对于聚合乳酸来说,必须满足上述各项食品包装容器所必备的要求和条件。绿色塑料用作食品包装容器时,现在欧美各国都以通常树脂为对象的法规进行套用。
  在欧洲,与食品接触的塑料相关的卫生标准是1990年公布的欧盟政令经多年逐步修改后,其中的转移试验标准以及也可以通常有关单体的标准等,都已经制定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录,绿色塑料则同普通塑料一样对待,都必须遵守这些要求。
  在美国,有关食品的卫生管理是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基础上进行的。具体则由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执行和实行管理。对于使用新合成的树脂加工的食品包装容器,适用于现行的FDA间接食品添加物申请条例,在必须审查溶出试验结果和毒性情报的同时,最近还特别重视环境评价。由于材料不同,聚合乳酸之类的原料乳酸是属于食品添加物中公认安全物质,因此已经有以聚合乳酸制成的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市场开发的先例。
  在日本,对食品容器包装、器具的法规制度是食品卫生法,具体标准以厚生省通告370号为基础的1982年第20号通告,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另一方面,关于特许进口货单和卫生试验(由材质试验和溶出试验组成)制定的详细的业界自主标准与欧美不同,生产公司承担相当的责任。绿色塑料作为新材料被记载为特许进口货单中的物品,也需要实施溶出试验和毒性试验,必须由聚卫协审查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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