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口岸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监管举措

   2011-06-04 85
核心提示: 自2005年以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陆续开始实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 IPPC)公布的《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 15号

自2005年以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陆续开始实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 IPPC)公布的《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 15号标准) 。我国政府于2005年1月10日和1月13日先后公布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69号令)和关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有关要求的联合公告(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2005 年第4 号) ,于2005年3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木质包装实施ISPM15号标准。

厦门港是东南沿海的重要港口,每年出口大量的石材、轻纺、机电、化矿等产品都离不开木质包装这一载体,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业务量很大,仅2005年东渡办事处就监管除害处理出境货物及其木质包装18327 批次, 35934 标箱。我们在实施ISPM 15号标准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通过探索和实践我们的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 存在的问题

根据ISPM 15号标准,我们在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检疫监管中发现以下问题: ①按照现行的通关机制,非法定检验货物的木质包装无需报检即可直接报关出口,这使得检验检疫机关对这部分出口木质包装缺乏有效的检疫监督机制,一些存在侥幸心理的不诚信企业或其代理人就有可能采取“钻机制空子”的做法来逃避检疫除害处理和监管;②有少部分企业或其代理人出口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未经除害处理和加施除害处理标识直接冲关出口; ③未经除害处理,伪造、盗用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除害处理标识; ④加施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除害处理标识。

2 检疫监管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和监督管理,确保工作质量,我们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模式,确定和实行了以下检疫监管措施,基本保证了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质量。

2.1积极向相关部门宣传,寻求配合落实有关监管措施

于2005年11月上旬召开了由检区内标识加施企业及相关场站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就如何加强检验检疫机构、标识加施企业以及场站之间的信息沟通,就促进相互协作、相互监督进行了广泛交流和讨论。会上再次宣贯了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发布的2005年第4号联合公告和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69号令等法律法规;重申在厦门检区经检验检疫机关考核认可,可合法进行检疫除害处理的标识加施企业只有厦门环宇卫生除害处理有限公司和防化指挥工程学院研究所两家,除此之外的任何除害处理单位在厦门检区从事的除害处理行为都属违法;要求标识加施企业转变工作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必须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工作质量;要求各相关部门都行动起来,共同维护检疫除害处理正常的工作秩序,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积极检举非法标识及伪造、盗用合法标识的单位和个人。

2.2 加强与产地检验检疫局的业务交流与信息互通

针对来自厦门周边非厦门检区经集中除害处理并加标后从厦门口岸出口的木质包装不断增多的情况,通过走访、电话、传真等方式,加强与厦门检区外周边城市兄弟检验检疫局的业务交流与信息互通,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处理机制;同时也通过产地局及相关场站、代理人等提醒货主一定要按要求随货提供正确属实的合格凭证,齐抓共管,把好口岸核查关,保证货物须利通关出口。

2.3 完善检疫监督核查机制

建立相关场站协检员日常协查、检验检疫部门抽查的口岸监督核查制度;并拟逐步在相关场站推广电子视频监管系统,利用“电子眼”来实现远程监控。

2.4 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提醒广大出口企业、货代或报检代理人,要学法、懂法、守法,加强自律,倡导诚信经营。对诚信、守法的企业可通过申请给予可节约成本支出的“先加标、后处理,全程监管”的便利通关的措施;对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对违法、违规企业取消现有的便利措施, 实行“黑名单”管理。

工作实践证明,我们所采取的以上检疫监管措施初显成效。通过几个月来的多方努力,来自厦门周边非厦门检区经集中除害处理并加标后从厦门口岸出口的木质包装不合格的情况得到了明显改观,违法、违规操作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保证了出口货物的快速通关。

转载自: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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