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晒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范畴,它必须有一定的防晒功能,同时对消费者来说也应该是安全的。正是由于此类产品的特殊性,世界各国纷纷制定了包括防晒剂、SPF值及UVA防护效果的测定、包装和标签说明等内容的相关法规,以加强统一市场管理。
在澳大利亚,防晒化妆品归类于药品且须遵守澳大利亚疗效用品条例,并被列入疗效用品注册名单。另外,国家对防晒制品有特殊规范标准AS/NZ2604,1998。标准规定,Sun-block表示阳光阻断剂。此外,任何在包装和标签上声称有抗水性的产品需注明有效时间。
澳大利亚是第一个规定UVA标准的国家,其标准包括三个不同的体外试验方法。符合标准,具备UVA防护功能的产品才有可能允许在包装标签上标注“全波段防晒”字样。
在美国,防晒化妆品包括任何形式的护肤或彩妆品,只要声明含有防晒剂或具有防晒效果,均被列入化妆品药物类,必须遵守FDA的OTC有关防晒药物产品的相关规定。1999年公布的防晒条例中规定,禁止在包装标签上使用一些可能会误导消费者的词汇,如sunb lock(阻断日晒), watr-proof(抗水)、all-dayprotection(全天防护)等。
FDA对防晒产品的包装、生产均有相应的规定及申报要求。要求防晒化妆品中防晒剂的实际使用量与申报用量相同,且不同批次的产品的结果均应一致。关于SPF值测定方法其规定也十分明确。
在日本,SPF的含义已被消费者广泛了解。关于UVA防护效果的测定标准是在1998年出台的,应用这一测定方法,可以在包装和标签说明上注明UVA防护指数、PFA值或PA-UVA防护等级。
日本的关于产品包装标签说明的法规中,对有关警示、产品应用范围及抗水性等内容均无具体规定,允许制造商自主进行处理,但建议厂家在说明中加入“每2—3小时使用一次防晒霜”的内容。
在欧共体,共有19种被允许使用的防晒霜,其中7种是在过去两年内由暂定名单中划归进来的,但其中二种的使用浓度已由原来的6%降到4%和2%。对市场上的该类产品的SPF值在包装标签上的标注按大小分为四档,SPF2-5为低防护效果,SPF6-11为中等防护,SPF12-19为高防护,SPF20以上则为超高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