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包装设计国际法规概况
据联合国“外观设计法典”规定,任何“图纹设计”和“立体造型”均为外观设计。可见包装设计、包装装潢均属于外观设计范畴。
世界上最早用法律保护外观设计的国家是英国。17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明确规定了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艺术作品的一部分,将受到法律保护。
1793年,法国颁布的版权法也将外观设计列入保护范畴。该法第1条规定:任何类型的画家、绘图家,在其一生内享有法兰西共和国领域内出售和发行其作品的独占权以及转让权。但共和国的工业家和生产商并不以此为满足,他们需要更多的法律保护,他们到处申诉,终于在1806年3月18日颁布地区性保护法,这就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外观设计法。
法国的外观设计法鼓舞了周边地区国家的设计工作者,在他们的鼓动之下,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先后在欧美各国形成。1839年英国、1842年美国、1858年奥地利、1876年德国、1884年西班牙、1885年意大利等先后颁布了这方面的法律。
1883年3月20日,保护工业产权国际会议在法国巴黎召开并签订《巴黎公约》(PCPIP),外观设计作为工业产权的一种正式得到国际承认。《巴黎公约》于1958年修订时,又正式增加了第五条五款:“外观设计在本联盟一切成员国都应受到保护”。1925年12月6日,一些国家在荷兰海牙签订协定,建立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海牙协定》(HA),正式展开了外观设计保护的国际合作,后经多次修订。1968年又签订了《洛伽诺协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世界大约有150个国家和地区对外观设计实行保护。我国亦于1984年11月14日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使我国外观设计走上了国际保护的道路。
1969年,保护工业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专门为发展中国家编制了《发展中国家外观设计示范法》(下称《示范法》,也译《模范法》),寄给80多个国家的政府以供研究。10月27日-29日发展中国家代表在日内瓦集会审查了《示范法》,建议发展中国家参考使用。并建议他们考虑加入《巴黎公约》,如今成了设计典范。
到了20世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又有了进一步发展。1967年,世界51个国家签署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74年WIPO正式成为联合国机构)。WIPO公约保护下列知识产权:(1)发明权(2)发现权(3)商标、工商名称和标志(4)工业品外观设计(5)文艺和科学作品权(6)表演艺术权(7)制止不正当竞争(8)科技、文艺领域的其它知识活动权。《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保护内容大体与WIPO公约相同。
我国保护包装设计的法规
专利法与包装设计的法律保护
专利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于确认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及其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随着专利保护范围的扩大,专利保护的国际化是十分重要的。国际专利法规主要有1970年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1973年《欧洲专利公约EPC》、1962年《非洲专利公约OAPI》(即《LIBREVILLE协定》)、1971年《斯特拉斯堡协定SA》和《美洲CARTAGENA协定》等。
我国曾在1903年、1912年、1928年公布了有关发明奖励章程条例。1944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中华民国专利法》。1950年,新中国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84年颁布、198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第二次修改版《专利法》于2001年底执行。
20世纪下半叶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我国先后参加了国际公约如《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1968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巴黎公约》(1984年11月),《专利合作公约》(1993年1月),《国际专利分类条约》(1994年7月),《布达佩斯条约》(1995年4月)。此外,2001年我国还在世界组织的《TRIPS协议》上签字。
一般而言,保护包装的专利范围是指包装发明、实用新型、包装外观设计三个方面。它们的区别在于,包装发明保护范围比实用新型要广,保护期亦相对长些。例如易拉罐是包装发明专利,而改进易拉罐则是实用专利。包装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包装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综合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生产应用的新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