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6日,加拿大下议院通过了第一个方案,禁止在特定商品中使用双酚A(BPA)并修正了《1991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该项法令要求环境部长在该法令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制定法规,以禁止在某些特定产品中使用双酚A。
除了奶瓶外,该法令扩大了双酚A的禁用范围。 新的禁用范围涵盖了与下列情况有关的特定产品: 食品和饮料的包装,包括食品罐头、饮料罐头、瓶盖和用于装瓶装水等饮料的塑料容器; 用于给婴儿喂食的产品,包括奶瓶、婴儿吸杯和其他相似产品; 用于远足和其他室外娱乐活动的可再用水瓶和可再用食物容器; 牙齿聚合物,包括牙齿封闭剂; 供水管。